[行业动态]矿山生产等企业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将不能开工生产

2005年04月13日 16:23 64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行业动态]矿山生产等企业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将不能开工生产 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今后如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将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通知强调,企业应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公示。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通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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